点击数:11532012-08-03 17:17:53 来源: 正奇知识产权/正奇智库联盟
广东省名牌产品(农业类)管理办法
第一章 总 则
第一条 为实施名牌带动战略,规范广东省农业名牌产品的评价和管理,保证广东省农业名牌产品的质量和
信誉,提高我省农业产品的市场竞争力,推动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调整,促进农业增效、农民增收,按照
《广东省实施名牌带动战略联席会议工作制度》和《广东省实施名牌带动战略联席会议成员单位主要工作职
责》的要求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》、国务院《质量振兴纲要》制定本办法。
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广东省名牌产品(农业类),是指产品质量处于省内同类产品领先水平、达到或接近国
内国际同类产品先进水平,有一定的生产规模和经济效益,较高的市场占有率和知名度,顾客满意程度高,由
本省企业生产,经广东省农业名牌带动战略委员会确认的农业投入品、农林牧渔的产品及其加工品等农业类产品。
第三条 广东省名牌产品(农业类)评价工作由企业自愿申报,坚持市场评价与专家评价相结合,坚持不收费、
不增加企业负担的原则。
广东省名牌产品(农业类)实行动态管理,不搞终身制。
各级政府应积极引导,加强监督,保证广东省名牌产品(农业类)评价工作的科学、公平、公开、公正。
第二章 组织管理
第四条 广东省名牌产品(农业类)的评价工作由广东省名牌产品(农业类)推进委员会(简称委员会,下同)
负责,在广东省实施名牌带动战略联席会议的统一指导下开展工作。
第五条 委员会由省农业厅牵头,会同海洋与渔业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省经贸委、工商局、质监局等有关部门、
社团组织和专家组成,办事机构设在省农业厅。负责广东省名牌产品(农业类)评价工作的具体实施;拟订、修
改名牌产品(农业类)管理办法和评价标准;负责对广东省名牌产品(农业类)的监督、管理工作。
第六条 委员会可根据工作需要,设种植业产品、畜牧业产品、海洋与渔业产品、林业产品、农产品加工产品、
农业投入品等若干个专业委员会,各专业委员会在委员会的组织下,依据产品类别分别提出广东省名牌产品(
农业类)评价的实施细则和方案,具体开展评价工作,并向委员会提交评价报告。
第七条 各地级以上市(简称市,下同)农业、畜牧业、林业和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,按职能分工,牵头
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广东省名牌产品(农业类)的推动、引导和监督管理。具体负责组织广东省名牌产品(农业类)
的申报、审核和推荐工作。
第三章 申请条件
第八条 申报广东省名牌产品(农业类)应当符合下列条件:
(一)申报单位(简称企业,下同)具有独立法人资格,银行信誉度为A级以上,申报的产品符合国家有关产业
政策和法律法规,并具地方特色和发展前景;
(二)企业有固定的生产基地,产品正式批量生产三年以上,具有注册商标、明确标识的包装和明确的执行标准
(达省级标准以上的产地环境标准、生产技术规程和产品质量标准),并具有对产地环境、产品原料和产品质量
的有效检验报告;
(三)产品由本省企业生产,质量稳定,产品实物质量处于省内同类产品领先水平、达到或接近国际同类产品先
进水平,市场占有率(或出口创汇率)、品牌知名度居省内同类产品前列;
(四)有较大的生产规模和较好的经济效益,产品年产量、年销售额、成本利润率、利税率居省内同类产品前列;
(五)企业具有较高的计量检测保证能力;
(六)企业质量管理体系健全并有效运行,近三年未出现重大质量安全责任事故和出口商品索赔事件;
(七)企业产品向社会实行质量承诺,顾客满意程度高。
第九条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,可获优先推荐广东省名牌产品(农业类):
(一)已获采用国际标准认证证书的产品;
(二)已获省级以上无公害农产品证书、绿色食品证书,并在证书有效期内的产品;
(三)企业已按GB/19000-ISO9000标准或HACCP建立起有效的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体系,其有效期内认证证书
所覆盖的企业的产品;
(四)近三年内获得“中国国际农业博览会名牌产品”或地级以上市“名优农产品”称号的产品;
(五)已建立较完善的技术创新和产品研究开发中心,产品开发能力居省内同行前列的企业的产品。
第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,不能申报广东省名牌产品(农业类):
(一)国家产业政策淘汰的产品;
(二)已实行证书或登记管理,但未获证书或未登记的产品;
(三)近三年内发生质量、安全事故或重大质量问题被索赔的产品;
(四)存在知识产权纠纷的产品;
(五)不符合国家有关质量、安全、卫生、环保、能源或其他法律法规和强制标准的产品。
第四章 评价指标
第十一条 广东省名牌产品(农业类)评价指标体系设立的原则是以产品的质量安全、市场认可、规模效益
和发展前景为重点,制定科学、合理的量化指标。
第十二条 质量安全评价的主要内容有产品的卫生安全水平、产品质量水平、企业质量管理体系等;市场认
可评价的主要内容有市场占有率、出口创汇、品牌知名度、顾客满意度等;规模效益评价的主要内容有生产
规模、产量、年销售额、成本利润率、实现利税等;发展前景评价的主要内容有企业的科技创新水平、产品
的科技含量、特色和比较优势等。
第十三条 不同产品的评价细则、评价指标体系中具体指标的确定及其权重分配、不能直接量化指标的评价
方法、评价中复杂因素的简化及综合评价结果的确定方法等,委托各方面有关专家制定,由委员会审查确定。
第五章 申报和评价程序
第十四条 广东省农业名牌产品评价工作每年进行一次。在评审年度的第一季度内由委员会公布开展评价工
作及受理申报的开始和截止日期。
第十五条 申报企业应如实填写《广东省名牌产品(农业类)申报表》,并按本办法第八条和第九条的要求,
提供有关的证明材料和有效的检验报告,按规定期限分产品类别报本区域地级市农业、畜牧业、林业、海洋
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。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均属有效检验报告:
(一)国家或省级专项抽查检验报告;
(二)农业部、国家林业局组织的部级质量抽查检验报告;
(三)委员会认可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;
(四)有效期内的省级以上的无公害农产品证书、绿色食品证书;
第十六条 各地级以上市农业、畜牧业、林业和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,按职能分工,牵头组织对申报企业
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,统一将符合条件的报送委员会。如果申报企业确实不符合申报条件的,审核单位应在发
出书面通知的同时退回企业申报材料。
第十七条 委员会汇总各地的申报材料后,组织有关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核实分类,并将初审材料分送各有关
专业委员会。
第十八条 专业委员会根据各专业的评价细则、评价指标和评价方法进行综合评价,并向委员会提交评价报告
和广东省名牌产品(农业类)建议名单。
第十九条 委员会将各专业委员会提出的建议名单汇总整理,审议确定初选名单,并将确定后的初选名单通过
指定媒体向社会公示,在60天内征求社会意见。
第二十条 经广泛征求意见的初选名单再次提交委员会审议确定。对获选产品,由委员会授予“广东省名牌产品
(农业类)”称号,颁发证书和奖牌,并向社会公布本期“广东省名牌产品(农业类)”名单。
第六章 监督管理
第二十一条 广东省名牌产品(农业类)称号代表本省农业产品最高质量荣誉,除按本办法规定开展的广东省名
牌产品(农业类)评价工作外,其他任何部门、组织和个人不得进行广东省名牌产品(农业类)评价活动。
各级政府应对当地的广东省名牌产品(农业类)的生产企业在区域开发、基地建设和产品开发等方面给予重点扶
持;并在出口信用保险、境外投资、出口检验检疫等方面,予以优先考虑。
第二十二条 广东省名牌产品(农业类)证书的有效期为三年,在有效期内,企业可在获得广东省名牌产品(农
业类)称号的品种、质量、生产面积等范围内的产品、包装、标签、广告、说明书等使用统一规定的广东省名牌
产品(农业类)标志,但必须注明标志使用的有效期。
第二十三条 广东省名牌产品(农业类)在有效期内,自动列入省“打击假冒,保护名优”活动的名优产品范围。
第二十四条 广东省名牌产品(农业类)的经营企业应加强质量体系的建设和管理,严格执行有关标准,确保产
品质量与安全,维护农业名牌产品的信誉。
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经委员会核实、批准,撤销广东省名牌产品(农业类)称号,并收回证书和奖牌:
(一)产品质量发生较大波动,消费者反映强烈,出现重大质量问题被索赔的;
(二)省和国家产品质量抽查一年内有一次不合格的;
(三)在评价过程中弄虚作假、采取不正当方法获取广东省农业名牌产品称号的;
(四)转借、转让广东省农业名牌产品证书和标志,扩大广东省农业名牌产品证书和标志使用范围的。
第二十五条 广东省名牌产品(农业类)证书有效期满需继续使用的,应当在有效期满前的六个月内按照本办法规
定的申报程序重新办理复审。
第二十六条 广东省名牌产品(农业类)标志属质量标志。标志只能在被认定的品种、规格和基地范围内使用。未
获广东省名牌产品(农业类)称号的产品,不得伪造、冒用其标志;被撤销称号和超过有效期未获复审通过的产品,
不得继续使用标志。
第二十七条 参与广东省名牌产品(农业类)评价工作的有关机构(包括检测机构)和人员,必须坚持客观、公开、
公平、公正的原则,严格按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评价。要保守企业的商业和技术秘密,保护知识产权。对于违反规
定的单位和个人,经查证属实,由委员会取消其评价工作资格。因滥用职权、玩忽职守、循私舞弊,未构成犯罪的,
由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;构成犯罪的,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。
第二十八条 委员会确定初选名单,并向社会公示的同时,书面通知未被选定的申报企业。申报企业对广东省名牌
产品(农业类)评价工作不满,认为严重违反客观、公开、公平、公正的原则的,应在委员会全体会议确定初选名
单并向社会公示期间(60天内),向委员会提出异议(要求提供书面材料),委员会应在接到异议的15个工作日内,
进行调查,作出书面答复。
第二十九条 各地级以上市农业、畜牧业、林业和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,按职能分工,不定期对本辖区有效期内
的广东省名牌产品(农业类)的质量安全和标志使用状况进行监督检查,对产品的质量监督抽查不得向企业收取费用。
第三十条 广东省名牌产品(农业类)评价组织工作所需经费由各级财政安排专项经费解决。
第七章 附 则
第三十一条 《广东省名牌产品(农业类)标志管理办法》另行制定。
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广东省名牌产品(农业类)推进委员会负责解释。
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。